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产业构架及业务发展需要而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在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
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包括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分公司是指由公司或子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 机构。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
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 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服务等义务。
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分公司主要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
(一)公司设立子公司依据《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分公司的由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合议批准。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子公司、分公司日常运营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的监督与指导,对子公司、分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工作,以及对子公司、分公司项目投资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子公司、分公司财务、会计等方面进行核算、监督、管理与指导;
(四)公司总经办负责对推荐或委派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
(五)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子公司、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并根据公司需要对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六)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可以在职能范围内加强对分公司、子公司的指导。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事务,分公司、子公司应将该事务形成的材料分别上报所涉及部门批准或报备。
第六条 子公司、分公司应遵守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原则上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管理流程、模板、IT 和信息化方面要基本与母公司一
致。
第七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建立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八条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不超过50%(含 50%),且公司在该子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子公司。
对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九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或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分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依据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六)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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