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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8:52:03 股吧网页版
方正电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08)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关联交易

1、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购买或出售资产;

(13)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4)销售产品、商品;

(15)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6)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7)存贷款业务;

(18)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9)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4)未经授权批准,公司不得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证券律师、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1、股东会: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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