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实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
规定。
第三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或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或出现公司认为不适宜进行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
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合理
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第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二)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若出现二级市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净资产为负除外),公司可考虑回购部分股份。
第八条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
第九条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实施现金分红: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第十条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十一条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持续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当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由董事会制订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金额不低于公司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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