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对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和要求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
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则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
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建立与证券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机制,并
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一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