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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6:11:05 股吧网页版
融捷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中除公司以外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事项或信息采用登记审批制,
经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批准后实施。公司应当对暂缓、豁免事项或信息进行审慎判断,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事项或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或者
公司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时,涉及需要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事项或信息,由相关部门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填写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经相关人员审批和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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