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20:44:11 股吧网页版
全聚德: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设证券事务部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
领导下开展工作。证券事务部应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股票上市规则》4.3.3 条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 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的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任
期内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