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风险防控,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财务信息的充分掌握和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宝武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以及公司风险识别、防范与管理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三人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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