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31 11:54:17 股吧网页版
粤传媒: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1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09 年 4 月 21 日经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2014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2019 年 6 月 5 日经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2024 年 6 月 27 日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2025 年 7 月 30 日经公司第十一

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
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及控股股东的权限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权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积极建立健
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