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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20:33:12 股吧网页版
纳思达: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责任人,享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指定的唯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公司法》和有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质和诚信记录,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企业管理、证券法律、金融、会计等工作三年以上,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须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尽可能专职,原则上不应由董事长、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
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因兼任其他职务致使其履职受到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对相关职位作出调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五)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六)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聘任与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工作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股票上市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任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制度第十条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明确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广东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报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十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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