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的制度。证券部具体承办重大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他的重要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2、3、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达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上述交易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交易事项的,适用第(三)项的规定。
(五)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涉及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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