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强化对外投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特指对外股权性质的长期投资,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诀窍、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以寻求短期差价为目的的证券、期货、外汇及投资基金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上述短期投资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制度对外投资内涵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以资金、实物和无形财产等发起设立以赢利为目的、经工商注册的经济实体的投资;
(2)实施联合兼并企业、购买股权和增加股权的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
(1)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先进合理的原则。投资项目的选择必须坚持符合市场的需求和公司的发展规划,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科学民主的原则。投资必须坚持先论证、后立项、再集体决策和相关报告报批的程序,以确保正确的投资方向。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4)效益优先的原则。长期投资必须始终坚持以最小投资获得最大收益为目的;
(5)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包括项目筛选、形成投资意向、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协议签署、实施及投后管理等。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以下称为“决策人员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1)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就前款所述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等事项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值 20%以内(含净资产值 20%)的决策权限,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对上述运用公司资金、资产等事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20%的项目,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报经股东会批准;
(2)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长就对外投资的决定权限为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值 5%以内(含净资产值 5%),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对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20%的项目,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3)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总经理就对外投资事项的决定权限为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值百分之一以内(含净资产值 1%),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对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的项目,应由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规范操作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对外投资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部门人员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九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财务部按对外投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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