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证券投资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原则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
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六)上市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证券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七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若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公司若尚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九条 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总经理关于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事项的决定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值 1%以内(含净资产值1%),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对于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的项目,应由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长关于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事项的决定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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