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
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
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1、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2、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3、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4、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5、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6、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应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2、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公司从事的相关交易以远期结售汇、期权和互换(包括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和外汇掉期)等业务为主;
3、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准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或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4、对于国家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业务,应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严禁开展国家明确禁止从事的各类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5、应当选择符合套期保值要求和流动性强的简单金融衍生产品,严禁选择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6、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安排用于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五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本制度能
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遵照本制度执行,但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行为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事先取得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未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七条 本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相关人员须理解并严格贯彻执
行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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