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包括一名具有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
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格。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
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
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
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
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
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
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
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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