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所需的外币
收(付)款的谨慎预测,以及公司外币应收、应付账款余额,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或外币应收、应付账款余额。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对应的外币应收、应付账款的账期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核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的远期结售汇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含 5%)的远期结售汇交易,该等远期结售汇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的远期结售汇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0%(含 20%)的远期结售汇交易,该等远期结售汇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远期结售汇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可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及签署相关交易文件。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
1、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负责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
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报公司证券部;
2、证券部:根据相关制度要求,负责拟定议案,根据相应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
3、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形成相应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 财务部资金组(以下简称“资金组”)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并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2、 销售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采购部根据供应商订单及订单预测,分别进行外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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