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方面的管理能力,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督导公司各业务板块的可持续发展体系运行,并就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表现提供建议及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当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下设环境、社会与治理(ESG)项目工作组(以下简称“ESG 项目组”),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任 ESG 项目组组长,负责日常工作联络,筹备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会议并执行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制定公司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简称“ESG”)战略规划、管理结构、制度、策略和实施细则等,确保公司 ESG 政策持续执行和实施;
(二)负责与满足 ESG 相关议题的资源配置,包括人力资源、财务资源和自然资源;
(三)负责拟定公司的ESG关键绩效目标根据管理层可持续发展事务执行的结果与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提出考核的建议;
(四)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
(五)关注公司 ESG 领域的有关风险,提出应对策略;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ESG 项目组负责做好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并向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委员会根据 ESG 项目组的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 ESG 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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