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风险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定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动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就公司而言,对于以外币货币余额、银行外币贷款、外币应收、应付款或外币应收应付款轧差净值作为被套期项目,指定外汇金融衍生品为套期工具,确定被套期风险为货币资金、银行贷款、应收、应付款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变动风险,则该套期符合公允价值套期;对于以预期外币收款、付款或预期外币收付款净值为被套期项目,指定外汇金融衍生品为套期工具,确定被套期风险为预期外币收
付款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则该套期为现金流量套期。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私自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购买套期产品,需要在权限内实施。
第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谨慎预测,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金额、产品和期限,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总额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批及签署相关交易文件;
(二) 在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总额度内和有效期内开展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批相关方案及文件。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具有签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文件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负责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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