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2 20:33:07 股吧网页版
纳思达: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及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及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工作。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且应积极采取措施
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申请审核表(附件1),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公司证券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2)或签署保密协议(附件3)。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申请审核表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证券部保留存档,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等事宜披露后汇总相关外部单位内幕知情人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提供内容不得超过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及各子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