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四)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五)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对被担保对象的审核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可以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被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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