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9 08:02:12 股吧网页版
纳思达: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纳思达”)拟向 XeroxCorporation(以下简称“施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 LexmarkInternationalII, LLC(以下简称“美国利盟”)的 100%股权,施乐公司以现金作为对价进行支付(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出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独立财务顾问”)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文件的规定,东方证券对纳思达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首次披露之日前 6 个月至《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4 年 6 月 24 日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员;

4、境外标的公司及其经营管理人员;

5、上市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除纳思达外,联合投资者及其他知情方;

7、前述境内自然人核查对象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等文件,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通过二级市场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关于吴俊中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吴俊中系纳思达监事,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如下:

姓名 交易日期/期间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截至 2025 年 5 月 19
(股) (股) 日结余股数(股)

吴俊中 2024.9.27-2024.11.26 0 1,867,760 81,077

注:吴俊中自 2024 年 12 月 19 日新任纳思达监事。自查期间吴俊中交易的股票中有 80 万
股以大宗交易方式卖给其配偶郭兰。

吴俊中就其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且交易时本人未任职公司监事。亦未曾向本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透露本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出售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纳思达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以及家庭资产分配安排,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纳思达股票的情
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纳思达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纳思达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关于郭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郭兰系纳思达监事吴俊中的配偶,自查期间买卖纳思达股票情况如下:

姓名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