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 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限制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 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 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 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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