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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公司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科技发展部对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向科技创新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科技发展方向、重大新产品研发和创新计划开展研究,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公司为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科技创新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科技创新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科技创新委员会

第五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占 2 名。
第六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
聘。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工作职责的商业经验且具有公
司董事会认可的研发创新知识;

(二)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三)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情况;
(四)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

(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科技创新委
员会委员。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
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科技创新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科技创新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负责审议公司科技政策及重大科技发展方案;

(三)负责研究公司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方案;

(四)研究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的主要权限:

(一)有权要求公司科技发展规划管理部门汇报关于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科技系统考核等方面的工作或协助开展工作,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有权查阅公司各单位的以下材料:

1.科技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2.重大科技项目相关财务资料;

3.重大科技项目研制责任书(合同书);

4.科技系统考核基础资料;

5.其他需要查阅的资料。

(三)有权对公司各单位涉及的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事项展开调查,并采取适当的调查方式;

(四)有权组织相关单位或监督部门对公司各单位重大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和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估;

(五)有权责成重大科技项目执行单位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整改或终止项目。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召集、主持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科技创新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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