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健全经济运行监督体系,全面提高公司经营风险防范能力,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其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设置相应的审计机构,配置审计人员及资源,赋予审计相应的职责与权限,开展相应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公司党委和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其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合理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适当人数的内部审计人员,且专职审计人员不得少于 3 人。涉及总(副总)审计师任免的,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为内部审计部门专职人员,由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熟悉公司规章制度,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分工
第九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公司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体系;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三)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指导和监督子公司按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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