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负责,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监督和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
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第五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的3名公司董事组成,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1/2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
任命和解聘。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情况;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
与风控委员会委员。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当前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
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委员:其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日期;或其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十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并对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监督;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在向董事会提交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表前先行审阅;
(四)监督公司总会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按适用的标准监督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六)就外聘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七)负责就外聘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审计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师辞职或辞退该审计师的问题;
(八)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有效运行,审议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审核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监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
(十)审议公司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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