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
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规划投资部负责。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4名公司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
任命和解聘。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情况;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委员。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产权转让、并购重组和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战略与投资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
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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