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河南监管局。
第八条 公司秉承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敏感财务信息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主动、及时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以投资者决策需求为导向,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充分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并及时公告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发行上市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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