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是指公司、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
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公司存在两次以上(含两次)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
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 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 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
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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