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为了规范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一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三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在其任职或成为公司主要股东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或确认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关系密切人员的名单;
(二)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持有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三)其本人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报告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
第八条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其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或确认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其控股股东的名单(如有);
(二)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三)担任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名单;
(四)上述第(三)款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持有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五)上述第(三)款人员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报告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
第九条 上述申报的义务将持续至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再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日起满 12 个月止。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应确定公司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清单,在提交审计委员会并向董事会报告后,由财务部下发到各子公司和相关部门。证券部和财务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及董监高任职情况等的变化对公司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清单进行持续更新,并及时下发到各子公司和相关部门。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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