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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2 19:31:13 股吧网页版
御银股份: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3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本细则规定包括公司经理的责任、经理及副经理的职权及分工、经理办公会等在内。

第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对经理负责。

第五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公司的经理人员。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处领取薪酬。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理的近亲属,经理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经理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八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经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具体包括:

1、经理有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在所涉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权限内,对公司资产、资金的运用及借贷、委托理财、主营业务权益性投资(不包括风险投资、证券投资或非主营业务权益性投资事项)、保险等合同的签署、执行等情形作出决策。超过上述规定权限的,由经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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