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为规范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公平,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应履行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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