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分公司、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其形式包括:
(一) 公司独资设立或通过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等方式收购的全资子公司;
(二) 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等方式收购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在 50%以上的子公司;
(三) 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等方式收购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在 50%以下,但出现以下情也认定为公司的子公司:
(1) 公司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2) 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 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 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在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
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以及公司的运作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以及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营效益。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依法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子公司应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六条 各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二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的具体要求及时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并对各类生产经营原始数据进行合理保存,及时向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报备,以便公司进行监督协调。
第十一条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如报告期业绩实现数较业绩预测数或业绩承诺数相差较大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十二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书、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并上报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主要投资者,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子公司章程、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向子公司指定该公司法人代表,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以实现其发展战略及管理,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职及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公司委托或推荐的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或推荐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等的人选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的规定。推荐或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原则上从子公司职员中产生。
第十六条 根据子公司的规模和业务状况,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三至五名,不设董事会的设执行董事一名,人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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