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国家证券主管部门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三条第二款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仅因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款关系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总经理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至(二)项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年满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本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原材料、动力、燃料;
(二) 销售产品、商品;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 存贷款业务;
(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 购买或出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八)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九)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十)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一) 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二)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三) 赠与或接受赠与资产;
(十四)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五)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六)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七)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八) 其它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 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关联交易包括一次性关联交易和持续性关联交易。一次性关联交
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一次性单项关联交易行为,需要逐笔履行审批、披露程序;持续关联交易指在日常业务中进行,预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或经常进行,涉及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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