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
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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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
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1823]号
致: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新材”或“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公司2020年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提前赎回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其所作出的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等情形;其所提供的非自身制作的其他文件数据,均与其自该等文件数据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数据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数据进行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数据有关的其他辅助文件数据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因该等文件数据或信息的不正确、不完整而影响对该等文件数据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所有文件均保持完全的效力,从提供给本所之时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期间内并未以任何方式被替代、修改、补充或撤销,不存在未告知本所的,任何可能影响到文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情形。公司及相关下属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契约性文件均经各签约方正当授权并签字和(或)盖章而生效;各签约方均有资
格及有权力履行其于该等文件下的义务;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声明外,该等文件对其各签约方均具有约束力。并且,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经办律师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赎回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经办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同意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赎回有关的境内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除公司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均不得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行事,本所亦不对任何第三方就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内容承担任何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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