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办法》”)以及《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三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要求,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三)具有履行业务约定和确保业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或团队,能够按时保
质完成约定的工作;
(四)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五)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未满 5年;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公司审计委员会;
2、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提议及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选聘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有关的统计、汇总、评估和上报工作;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选聘。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