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
“本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请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高管证券帐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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