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降低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互保或反担保,且互保或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互保或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不能提供用于互保或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实需要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采取相应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提供的互保或其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必须与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互保或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互保单位提供证明其资信情况的基本资料。互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受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的财务报表,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三)主合同(金额、种类、期限)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及归还本项担保资金的来源;
(六)是否存在正在审理的重大诉讼或尚待执行的判决、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说明;
(七)互保或反担保方案,互保或反担保标的物的合法权属证明和互保或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在公司决定担保前,由公司财务部会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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