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报告本制度规定的公司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带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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