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1
第一节 定期报告 ......1
第二节 临时报告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8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11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14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6
第七章 对外信息沟通机制 ......16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16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 ......18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19
第十一章 附则 ......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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