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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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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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中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参加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参会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关于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9 月 9 日下午 2 时在南京市高淳
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 29 号公司会议厅召开。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1.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2,932,7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9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0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5,246,9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37%。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0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88,179,6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933%,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1,50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5,246,9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37%。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 2025 年
9 月 3 日 15:00 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持合
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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