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管理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应保证使用两种语言的披露文件文本内容一致。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
所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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