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和内控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有效监督,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置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的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同意,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审计
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监督及评估审计机构工作情况;
(六)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七)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八)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向董事会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指引与规定、《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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