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18 18:45:06 股吧网页版
红宝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9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三方协议。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