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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8 18:45:06 股吧网页版
红宝丽: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9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决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审查人选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 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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