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0二五年 七月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规范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下列为他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担保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子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本款(一)、(二)、(三)、(四)、(五)标准以下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有权遵循科学、高效的决策
原则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但可以在股东会通过相应决议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或实施该决议项下的具体事项。
在必要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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