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及程序等规范,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等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指南。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所属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设负责人一名。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必要专业知识和相应业务能力,同时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并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所属的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分期工作报告。审计部负责人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重视审计报告和建议,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避免对自己提供咨询的事项实施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的工作方针,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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