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综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地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或业务发展需要而由公司投资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且公司控股 50%以上或者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运作等事项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六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
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
第九条 子公司的总经理是日常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经营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的职责:
(一)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期间,应按公司管理层要求于每年度结束后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按程序对其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会(或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监事会(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5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等相关决议文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度报告、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资料,必须按照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并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报备存档。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除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外,还应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地发展。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七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公司管理层的具体要求及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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