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规范总经理的职务行为和总经理议事程序,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主持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积极进取、廉洁奉公。
(二)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验,熟悉公司主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忠诚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九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并可根据总经理的授权行使总经理的部分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职责
第十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副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总经理在解决有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生产产品,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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