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六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的商业银行开立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项目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原则上专用账户的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
第十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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