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使公司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及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3、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6、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人士。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依法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公司信息管理日常工作,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一节 非关联交易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应当及时报告: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等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应在知悉事项的第一时
间报告,除此以外,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各部门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九条 对于已报告的担保事项,各单位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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