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管理、法律、财务等工作3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深交所认定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收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四)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荐,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关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资料。
(五)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六)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同时应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重大事项决策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八)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九)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工作细则及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十一)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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